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办制定了《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本市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上海市民防条例》,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所指民防专项资金包括:
(一) 财政预算用于民防工程建设的资金;
(二) 民防部门依法征收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以及按沪民防[2005]4号文规定回收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比选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来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市民防办成立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单位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查通过的代建单位名单由市民防办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