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现将《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防行政审批行为,细化和完善本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规定,根据《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29号令),现就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作如下具体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法补建:
1、符合《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条“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的;
2、按规定配建结建民防工程后,无空余场地安排补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