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5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国资委、总工会,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国资委、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1〕50号)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决定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1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自治区范围内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建筑企业(市政、房屋、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制造加工企业、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各类劳务企业、餐饮宾馆及商业服务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落实自治区防止拖欠政策规定情况。以建设领域企业及中小型加工制造企业为重点,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力度,确保我区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2012年春节前基本办结,及早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各地组织用人单位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地对用人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第三阶段:2011年12月6日至25日,各地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资委等部门和工会将联合组织对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阶段:2011年12月26日至31日,各地总结上报专项检查情况。2012年1月25日前将全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组织领导
自治区调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各地、州、市根据实际由相应部门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专项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实施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