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学风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由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专家自荐。
(二)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填写《上海市地下空间管理专家推荐表》(见附表),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审查确定后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上海市地下空间管理专家聘任书》。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专家队伍的组建,承办专家聘任、发证等工作;
(二)负责与专家组的工作联络,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
(三)负责专家组工作会议和活动的服务和保障。;
(四)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组管理信息库;
(五)其它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专家组成员在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指派任务中,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三)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四)专家组成员对承担的本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咨询任务和研究课题负责,认真参加工作会议和咨询活动,按时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和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