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合我区实际、加快编制重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海东行署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事先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要从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严格执法入手,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大对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 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立案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环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六、组织实施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地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县人民政府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行署报告。
地区成立由行署主管领导负责,行署办公室、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地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协调机构,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并在2005年元月10日前各县人民政府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情况报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