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内容
(一)强化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
1、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责:负责地区国土资源局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及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及培训;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
强化的职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等。
2、内设机构调整
根据职能调整后的工作需要,调整地区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增设人事教育科。
(二)理顺地区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调整干部管理体制
地、县国土资源局设置党组,其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和纪委书记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征求地、县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我省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办[2004]57号)执行,即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副局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征求地委意见后任免;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副局长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征求县委意见后任免。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任免,由地区国土资源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审核同意后任免。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条例》的规定,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做适当交流。
2、调整机构设置
地区及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调整为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人事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2号文和我区的实际,各县原已设立的土管所,其机构设置不变,人员、编制、经费上收县国土资源局。除土管所辖区外,各乡(镇)设置专职土地管理员1名,其人员、编制、经费从乡(镇)划归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县、乡双重管理,以县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
四、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