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基地的认定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实效,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根据《青海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认真调查摸底,抓紧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评估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上报地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二)工程项目的申报
工程项目的申报以县为单位组织。地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全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确定项目实施县,安排培训任务。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向本县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报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报地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地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上报全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报地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三)培训项目的实施
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各县在培训专业设置上要注重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如拉面、家电维修、电焊、缝纫、针织、刺绣、泥瓦工、家政服务、保安等,尽量少设置一些投资较多,周期性较长的项目,如汽车驾驶员等。从而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申请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应具有职业教育或培训资质,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根据承担的培训任务,落实培训学员,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精心选用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工作作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的重大举措,从政治和战略高度把握机遇,抓紧抓实。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法律责任。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作为考核验收依据,培训台帐要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及本人签名。转移就业台帐要说明就业单位、联系方式,附就业合同或协议书。考核验收的重点是培训效果和转移就业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