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疫审批表;
2、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免疫证明》;
3、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实验室检测单,对种公畜要求有种公畜系谱档案;
4、派出兽医作出的《综合评估意见书》;
5、购畜合同。
第五章 输入地隔离检疫与投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隔离、免疫、驱虫、临床检查、检疫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及监督,做好检查记录工作,实行检查情况和疫情日记制。从省外引进畜禽,在指定的隔离场所集中实行隔离观察、检疫、免疫、驱虫等防疫措施;从省内引进畜禽,在农户、饲养场分户(场)实行隔离观察、检疫、免疫、驱虫等防疫措施。
1、隔离期限。在隔离场所进行为期21天隔离观察;
2、临床健康检查。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执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国家标准GB16549),牲畜每个个体都要进行临床检查,进入隔离场时检查一次,出场时检查一次。对发现的病畜禽,实行隔离检查,对死亡畜禽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3、接种免疫。隔离期间,经14天适应,健康无疫的畜禽必须进行强化免疫,免疫种类有:牛羊猪口蹄疫O型、亚洲I型疫苗,牛出败、猪三联、仔猪副伤寒、鸡新城疫、禽流感、羊痘、羊四联等疫苗。
4、驱虫。经适应14天,进行一次性内、外寄生虫驱虫,对驱虫后的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5、隔离期间保证畜禽饲料、饮水足够供给,并按输入地饲养管理条件逐步适应。
6、消毒。调进畜禽之前,要对隔离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消毒,对调进时运输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垫草粪便要求无害化处理。隔离期满,畜禽调出隔离场后,对场所内粪便、污染物等进行全面清除、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场所进行消毒。
7、实验室检测。发现疑似染疫畜禽,进行实验室检验确诊。
对隔离期满,通过采取各项防疫措施健康无疫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及动物免疫证明,方可投放到饲养地(农户、场),与当地畜群混群饲养。发现染疫畜禽,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投放后的畜禽要按照国家规定免疫程序,定期接受强制免疫,并在当地兽医的指导下开展圈舍消毒、畜禽驱虫健胃、精心饲养管理,减少因饲养不当而造成损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技术咨询、检疫、消毒、免疫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由畜禽引进人承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