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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局关于海东地区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引畜评估内容:

  1、依据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疫病防治资料,了解产地动物疫病流行及防疫情况,对引进人提供的非疫区资料进行再确认。

  2、实施临床检查, 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执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国家标准GB16549),牲畜每头个体都要进行临床检查,进入隔离场时检查一次,出场时检查一次。

  3、评价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有效性,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免疫证明》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在有效期内;《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必须是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畜禽调运3周前进行了国家规定的口蹄疫等疫病计划免疫项目,并且在疫苗的有效保护期内。

  4、指导引进人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措施,隔离观察期不少于21天。

  5、实验室检验项目执行《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6567),由取得检验资格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单。

  第二十条 派出兽医按照以下条件作出综合评估意见书,一批一份(或一车一份),由引进人随车携带。

  1、产地为非疫区(非疫区确认条件同第十六条);

  2、品种、年龄、性别、数量、用途、产地、调运时间、调运方式与检疫审批表相符,畜禽在产地饲养3个月或自出生以来一直在本地饲养。

  3、临床检查健康,结核病和布病及其它实验室检验项目阴性;

  4、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有效;

  5、车辆运输符合有关规定。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派出兽医拒绝作出综合评估意见书,并向引进人提出整改意见后作出。派出兽医发现疫情及产地为疫区,应立即告知引进人,并向派出单位报告。派出兽医的综合评估书不包含无法准确和诚实签字的特别事项,也不包含评估书作出后将要发生的事件,尊重和保护派出兽医的职业诚实性。派出兽医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派出兽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兽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连续在兽医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实践经验丰富,能够独立从事兽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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