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引畜评估内容:
1、依据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疫病防治资料,了解产地动物疫病流行及防疫情况,对引进人提供的非疫区资料进行再确认。
2、实施临床检查, 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执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国家标准GB16549),牲畜每头个体都要进行临床检查,进入隔离场时检查一次,出场时检查一次。
3、评价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有效性,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免疫证明》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在有效期内;《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必须是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畜禽调运3周前进行了国家规定的口蹄疫等疫病计划免疫项目,并且在疫苗的有效保护期内。
4、指导引进人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措施,隔离观察期不少于21天。
5、实验室检验项目执行《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6567),由取得检验资格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单。
第二十条 派出兽医按照以下条件作出综合评估意见书,一批一份(或一车一份),由引进人随车携带。
1、产地为非疫区(非疫区确认条件同第十六条);
2、品种、年龄、性别、数量、用途、产地、调运时间、调运方式与检疫审批表相符,畜禽在产地饲养3个月或自出生以来一直在本地饲养。
3、临床检查健康,结核病和布病及其它实验室检验项目阴性;
4、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有效;
5、车辆运输符合有关规定。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派出兽医拒绝作出综合评估意见书,并向引进人提出整改意见后作出。派出兽医发现疫情及产地为疫区,应立即告知引进人,并向派出单位报告。派出兽医的综合评估书不包含无法准确和诚实签字的特别事项,也不包含评估书作出后将要发生的事件,尊重和保护派出兽医的职业诚实性。派出兽医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派出兽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兽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连续在兽医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实践经验丰富,能够独立从事兽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