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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局关于海东地区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隔离场所由引进人提供,经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可认定为隔离场,并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隔离场所应具备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围墙、圈舍等隔离设施;

  4、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5、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五条 非疫区确认资料由引进人提供,从省外、区外引进由输出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从区内引进由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

  第十六条 非疫区认定条件:

  1、从省外引进,产地省为口蹄疫非疫情省份,产地县疫情解除封锁后6个月内未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从区外、区内引进,产地县疫情解除封锁后2个月内未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2、动物防疫机构健全,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3、国家实行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该区域和周围地区实施了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产地引畜评估

  第十七条 从省外引进畜禽,引进人在产地选购种畜禽之前,须向青海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请,青海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派人到产地县协助开展检疫工作。在畜禽引进产地县的引畜评估工作,可申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所或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协调。

  第十八条 引进人到产地选购畜禽之前,必须向畜禽输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聘请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二名以上兽医到产地县实施引畜评估工作。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指派二名以上兽医,到产地实施引畜评估,为引进人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引进人依据派出兽医做出的引畜综合评估意见书调运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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