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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局关于海东地区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七条 从省外、区外、县外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检疫审批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审批。省外引进畜禽,由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区外引进畜禽,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区内引进畜禽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

  第八条 引进人在预调运畜禽前提出检疫审批申请,实行“先办审批、后签合同”,即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审批申报的内容:拟引进种用、乳用畜禽的品种、年龄、性别、数量、用途、产地、调运时间、调运方式、引进过程中的防疫措施、产地疫情情况、隔离场所及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合格证、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制作检疫审批表,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引进人提出引进书面申请时发给引进人。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引进人检疫审批表时,立即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实行专人审核、审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核工作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将审批表交给引进人,并备案,由引进人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审核、审批;审批工作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后将审批表交给引进人,并备案;审核、审批未通过的,向引进人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审批、审核机构可同意引进人引进畜禽。

  1、审批内容齐全真实,并通过逐级审核;

  2、引进畜禽的产地为非疫区;

  3、引进畜禽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区域布局,适应本地区饲养;

  4、从省外引进畜禽,输入地具有隔离场所,并通过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

  5、调运方式符合调运种畜禽规定;

  6、引进人具备引进畜禽常识,在发生疫情时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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