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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局关于海东地区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局关于海东地区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东署办[2005]99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海东地区整村推进畜牧项目技术实施指导意见》,加强引进种用、乳用畜禽防疫工作,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引畜疫病风险分析措施,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最大限度降低引畜疫病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地区畜牧局制定的《海东地区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海东地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试行)
(地区畜牧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种用、乳用畜禽防疫工作,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引畜疫病风险分析措施,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最大限度降低引畜疫病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动物防疫、种畜禽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区内从省外、区外和县外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种用、乳用畜禽的疫病防治及监督管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引畜风险分析措施。引畜风险是指引进动物过程中使异地动物疫病传入,给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及风险。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引进种用、乳用畜禽时必须把风险分析放在优先的位置。

  第五条 实行检疫审批、评估、报检、隔离制度,通过掌握产地疫病流行情况,监测健康状态,评价动物防疫有关证明有效性,实施免疫、驱虫、隔离、消毒等措施,鉴定确认引畜时的危害致病因子及风险,开展风险管理、风险交流,降低引畜风险。

  第六条 实行风险回避政策,禁止从一类疫病疫区引进畜禽;对二类、三类传染病和一些新的疫病,实施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引畜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措施,仍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禁止从二类、三类疫病疫区引进畜禽;禁止从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疫病的疫区引进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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