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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海东地区实施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开展实施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宣传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农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深入了解认识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农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意识、品牌意识,充分调动他们注册商标、使用商标和保护商标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实施规划。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规划是指导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农村、农户和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逐一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生产、加工、经营农畜产品的种类、数量、规模、特色以及这些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声誉程度等情况,根据“普遍指导、重点扶持、注册保护”的原则,编制符合实际的农畜产品商标发展规划。

  (三)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由地区工商局牵头实施,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据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机制,合力推进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区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各县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对正式注册的农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规程,培育和生产具有地理标志的农畜产品;及时制定地理标志农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开展产地条件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产品,形成“公司+农户+商标”的发展模式,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应有的作用。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农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使用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未注册商标的农畜产品进行梳理,筛选排队,对名优特农畜产品尽快动员,及早注册;对市场占有率大,已经或者有望销往省外、国外的农畜产品,积极帮助指导进行商标国家和国际注册;帮助指导那些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独特高原地域特色的农畜产品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畜产品地理标志,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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