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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东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东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06]15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东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关于海东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五日)

  随着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逐步增多,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青劳社厅发[2003]1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它城镇从业人员。

  二、参保程序

  从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凭《失业证》等相关手续,按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或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社会保险事务机构代办相关手续。

  三、缴费基数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缴费比例

  从业人员按4.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职工自理,只建统筹帐户,不建个人帐户,并按参保地的有关规定核报相关的住院费用。

  五、待遇及时限

  (一)从业人员依法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的,按统筹地区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在连续缴费第七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当年住院费用5000元以下的按比例核报,5000元以上的部分自负。次年住院费用1万元以下的按比例核报,1万元以上的部分自负。5年内住院费用年均不得超过1万元,第6周年开始,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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