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保费10元,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可享受以下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服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CT、核磁共振、彩超、手术费、床位费;县、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B超、心电图、透视拍片费、床位费。
(五)原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1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和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31.60元(特困户门诊补助13.3元、特困户大病人均补助18.3元)统一纳入门诊补助,发给《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证》,原属于特困户的重点优抚对象持有的《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作废。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
(六)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在救助范围内。
1、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需持《合作医疗证》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后,不足部分凭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报销结算单》到县民政局报销(不需住院票据),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乡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城市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城市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800元的(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个别特殊情况的救助。对患有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塞恢复期等,病情程度尚不需住院治疗,但需要长期服药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由县级医院出具证明,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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