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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06]28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关于建立全区重点优扶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地区民政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切实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问题,落实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政策,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将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和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综合使用,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周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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