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范围、频次。检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农机使用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村民生产、生活中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期间要对农村粮场、麦草堆垛、乡镇企业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场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监督、重点整治。
第十条 各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所辖村民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规定、村民防火公约;
(二)预防农村火灾的基本常识;
(三)使用灭火器材、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各乡(镇)所辖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建设、水利、国土、林业、供电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职责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服务。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消防知识的宣传。
第三章 灭火救援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订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灭火预案应当包括:报警方式和程序、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四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成员应当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技能,熟悉灭火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五条 火灾发生后,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应当立即报警,在公安消防队到来前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疏散物资,扑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