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召开农村防火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研究遏制本行政区农村火灾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五)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六)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级农村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逐步推行“四长防火责任制”(村长、派出所所长、学校校长、家长)。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六条 乡(镇)、村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工业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七条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各级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励村民、居民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房改造和参加住房保险,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自然村落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领导以治安联防队、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的业务指导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定期开展业务训练,组织灭火演练;
(三)维护消防设施,保养灭火器材;
(四)扑救初期火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村民防火公约应当有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护村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