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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定期召开农村防火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研究遏制本行政区农村火灾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五)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六)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级农村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逐步推行“四长防火责任制”(村长、派出所所长、学校校长、家长)。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六条 乡(镇)、村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工业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七条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各级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励村民、居民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房改造和参加住房保险,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自然村落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领导以治安联防队、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的业务指导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定期开展业务训练,组织灭火演练;

  (三)维护消防设施,保养灭火器材;

  (四)扑救初期火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村民防火公约应当有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护村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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