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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06]33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海东地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海东地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消防工作,确保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区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鼓励、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和组建农村义务消防组织。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主要责任是:

  (一)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消防意识。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四)统一指挥灭火抢险救援活动,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

  (五)奖励在农村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扶恤。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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