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行署法制办将会同地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等部门,组织起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于2006年8月底前报行署批准实施。行署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 “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 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送行署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五、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行署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实抓好。行署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应依法兑现奖惩,创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对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承诺不践诺,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变更和撤销率较高的行政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可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追究责任的方法。对违反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绩效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 依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可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行署、各县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法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追究责任的要求。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