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税的征收、行政事业性费的征收、环保费的征收、资源费的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权属纠纷的裁决等。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确定有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专利证等;认可有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8)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补偿和行政监督检查。
5、审核与公布。行署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要于2006年5月底前报行署法制办,由行署法制办会同地区人事、编办审核,并于2006年6月底前报行署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逐级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报行署法制办备案。
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审核与公布工作,并于 2006年5月底前将梳理结果报行署法制办审核汇总。
6、材料报送。各单位在报送梳理材料时,要提供:(1)梳理表格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2)所有执法依据的书面材料;(3)材料软盘。(联系电话:8619855)
7、时间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要在2006年5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行署、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分解方法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