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行署及行署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
1、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推行;
4、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三、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明确责任单位。行署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各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明确本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责任单位。
2、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范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
3、工作要求。一是要按照《若干意见》和青政办[2005]184号文件精神对行政机关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具体做法可参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样本)》(附件)执行。二是要全面梳理,注意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执法依据的衔接,避免遗漏。三是要填写清楚本机关“三定”方案中的职能配置(主要职责)。四是执法依据总目录要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的顺序排列。五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职责、权限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排序进行,每项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内容都要逐一梳理清楚。
4、行政执法职权种类梳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种类依次为以下八种: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2005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笫52号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