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区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各县、地直各单位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工作方案的核准,并会同各县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三十条 县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计划及工作方案审核和审报,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定,配合政府人事部门做好公开招聘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招聘工作领导机构。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区人事局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肃招聘工作纪律,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群众有权向各级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的所有环节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成绩;主管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公布进入考核、体检、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与新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即新聘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公开招聘时,
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并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舞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