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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单位(部门)、人事部门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 考核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并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以及岗位要求,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六条 采取直接聘用、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制人事关系。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鉴证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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