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单位(部门)、人事部门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 考核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并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以及岗位要求,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六条 采取直接聘用、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制人事关系。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鉴证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