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采取考核或考试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经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和空编数;
(二)岗位设置情况;
(三)拟招聘的岗位及人数;
(四)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经其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份、10月份报经地区人事局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凡采取考试方式招聘人员的,应由地区人事部门委托地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县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拟招聘岗位及名额;
(三)招聘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
(五)其它须知事项。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五条 公开招考报名时,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招聘方案,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考试承办机构核发准考证。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以笔试为主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其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素质、技能等。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命题。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或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第十八条 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