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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署办[2006]12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人事局《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综字〔2005〕1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用人单位补充新增人员,应坚持总量控制、存量调整、结构合理。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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