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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水上援救处理程序

  (一)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突发事件时,船舶、有关公司、企业和当事人立即向库区值班工作人员报警,值班负责人立即向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警。

  报警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船只、人员数及伤亡情况;

  (3)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救助请求;

  (4)事发现场的气象,包括风力、风向、水温、浪高等。

  (二)处理程序。

  1、公伯峡库区水上搜救工作指挥中心接到码头值班人员或船舶公司及船舶所有人报警,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及海东行署报告,并及时组织就近的协作单位循化县人民政府、化隆县人民政府,按照指挥中心的安排,认真落实相关工作,积极服从指挥中心对所需船舶、车辆及相关单位的人员调度。其它各县水域发生险情事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及海东行署报告。

  2、在搜救处理工作中,指挥中心及协作单位未到达现场前,由码头值班负责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主动开展各项搜救工作。

  3、险情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船舶)应立即向码头值班人员及搜救指挥中心紧急呼救的同时,并开展自救。地区、县(镇)驻辖区单位协作网成员单位接到救助呼救时,必须积极协助,及时赶赴肇事现场,采取最大可能的援助和支持。

  4、按照《青海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紧急报告必须经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批准后,立即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海事机构。

  书面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失踪人数;

  (3)事故原因、性质;

  (4)事故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

  (5)已经采取的搜救措施和搜救要求;

  (6)事故简要经过。

  5、现场搜救人员应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搜救失踪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和损失。

  四、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庄群众、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援水上搜救行动。

  五、事故原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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