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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07]87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教育局、人事局制定的《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
(地区教育局、人事局  2007年5月14日)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海东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师资格条例》、青海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和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限额内进行,有空缺岗位且教学工作需要,应及时招聘教师,以保障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和边远贫困山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3、招聘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试用相结合的办法,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凡进必考”的原则,做到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招聘结果“三公开”。

  4、民族自治地区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应给予适当照顾。

  5、中小学教师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二、基本条件

  凡申请应聘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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