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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8.1一般要求

  8.1.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8.1.2其它单位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8.2防火巡查

  8.2.1应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防火巡查,交班前,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8.2.2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是否性能完好,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e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f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8.3防火检查

  8.3.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8.3.2检查结束时,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8.3.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安装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c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d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h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9 火灾隐患整改

  9.1一般规定

  9.1.1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逐级上报。

  9.1.2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9.2火灾隐患整改要求

  9.2.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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