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场所设置要求
6.1各级行业、系统单位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内装修、灭火器配置等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一般规定
7.1.1各级行业、系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7.1.2行业、系统单位如设置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开业。
7.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和危险品仓库、贵重设备、档案室、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和财产损失大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7.3电气防火管理
a电器设备应有具备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
b在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等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c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d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
e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7.4化危品、可燃物、火源管理
a不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高温季节应加强通风;
b不在易引发火灾的场所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c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d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e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存放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