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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和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向上级报告;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扑救。

  4.7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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