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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业、系统按分类指工商、文化、教育、旅游、卫生、林业、农业、畜牧、交通、建设、宗教、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和天然气、餐饮旅馆、纺织等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单位)。

  以下称行业、系统单位。

  2.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它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3 组织机构和人员

  3.1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情况逐级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有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组成。

  3.2所有行业、系统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的义务消防队。

  4 消防安全职责

  4.1一般规定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按照《青海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反映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管理、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按照财务核算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d确定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法规建立本行业、系统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行业、系统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和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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