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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署办[2007]170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公安局《关于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海东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地区公安局  二○○七年十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7]10号)精神,切实加强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发挥行业、系统监管部门管理职能作用,完善和规范各级行业、系统内部纵向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树立“抓行业、行业抓”的消防安全管理理念,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模式,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经费投入、检查考评与奖惩等。

  本标准适用于海东地区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行业、系统

  行业一般是指其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劳动服务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系统是指同类事物按照一定的关系组成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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