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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信贷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海东地区开展信贷五信用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③城镇社区内经济、金融秩序良好,社会治安稳定。各金融机构网点内控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和重大经济金融案件发生。

  5、信贷信用企业

  信贷企业在金融机构内部信用等级评定中达到“A级”以上标准,同时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银企关系良好和谐,能自觉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县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据企业申请,经鉴定考核合格后,评定其为信贷信用企业。

  信贷信用县和信贷“信用海东”

  当一个县的信贷信用乡(镇)占全县总数的60%以上时,可依据其申请,经“海东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鉴定考核合格后,评定其为信贷信用县。当全区60%以上县为信贷信用县时,我区的信贷“信用海东”形象初步确立。

  (三)评定办法

  信贷信用县、信用乡(镇)由“海东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定。信贷信用村、信用社区和信用企业由各县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定。信贷信用户由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创建工作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定。

  原则上,信贷信用户、信用村、信用社区和信用企业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信贷信用乡(镇)、信用县的考评,每二年进行一次。信贷“五信用”的评定均不设终身制。

  1.审核和评定。

  农户、个体工商户(含农村和乡镇)和城镇社区个人达到信贷信用户评定标准和条件时,可以向所在地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创建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工作小组鉴定审核合格后评定其为信贷信用户。

  各信贷信用村、信用社区和信用企业的审核和评定由县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县级领导小组根据各行政村、城镇社区信用创建工作小组的书面申请,进行真实情况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对其给予以评定。

  信贷信用乡(镇)、信用县由县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向“海东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经“海东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鉴定和研究后予以评定。

  各行政村、城镇社区信用创建工作小组,乡(镇)及县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所在地信贷信用评定结果逐级报上级小组备案。同时,由各小组成员协助金融助理员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信用信息资料档案。

  2.公示与监督。在正式评定前,各工作领导小组必须拟

  评定为信贷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和信用企业的单位(含县、乡(镇)、行政村、城镇社区和信贷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农村和乡镇)及城镇社区个人利用当地电视台、报刊等相关媒体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授牌。被授予信用荣誉的信贷信用企业、信用村和信用社区由县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统一证书和监制统一牌匾;获得信贷信用户荣誉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含农村和乡镇)及城镇社区个人,由各乡(镇)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牌匾。信贷信用县的授牌由“海东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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