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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信贷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海东地区开展信贷五信用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分别成立由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各行政村和社区信用创建工作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各村委员会和社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开展信贷信用户的创建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同时,各级组织应指定行政村和城镇社区信用创建工作小组、乡(镇)、县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金融机构人员担任金融助理员,负责落实相关信贷“五信用”创建具体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推动信贷“五信用”建设,组织与协调各有关方面及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贷信用创建工作。

  2、人行海东中支负责创建工作的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事务。对重大事项必须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和讨论,并负责落实。同时,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筹备“海东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工作会议,并对辖区基层创建活动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及时向政府和上级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3、宣传、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党政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人民银行提供企业和个人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行业竞争、商业欺诈、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公安、司法部门应积极通过法律措施和手段有效维护辖区金融秩序,对不讲信用及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坚决给予制止和打击。各新闻单位、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大力营造信贷信用创建活动舆论氛围。

  4、各基层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信用创建主体,是各创建工作小组和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之一,要承担起金融助理员的重要职责,应认真履行义务,做好相关信贷信用创建具体评定工作。主要是参与各创建工作小组和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回访检查、宣传推广和沟通联络,建立完善各相关信用信息档案,做好信用记录等工作。

  (三)制度措施

  各级创建工作小组、信用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采取以下制度措施,切实做好信贷“五信用”创建工作。

  1、回访检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回访检查工作,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创建措施,巩固成果,改进服务,使信贷信用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2、宣传推广制度。

  广泛开展金融知识、金融法制宣传,对于创建中的典型事例、好的经验做法要通过媒体宣传、广告专栏、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努力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广泛开展。

  3、沟通联络制度。

  加强联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汇报、总结等多种形式互通信息,研究问题,改进措施,积极促进创建工作全面推进。

  四、信贷信用评定

  (一)评定对象

  信贷信用单位评定对象为:各县、乡(镇)、行政村、城镇社区和信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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