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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五)电力部门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截断供电线路,确保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安全。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和烟花爆竹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易燃易爆单位的办证审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把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主动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七)工商部门要履行在企业登记注册中的管理职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得登记注册;对无证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缔;加强对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无主管单位社会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场所)不得颁发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中消防产品的监管。
  (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环节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同时,加大消防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
  (十九)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二十)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不得办理营业许可。
  (二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十二)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消防监管,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经消防验收的人防工程不得办理许可证。
  (二十三)城管部门要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工作中发现的重特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各类许可证。
  (二十四)综治部门要加大考核力度,并将消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二十五)电信部门要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
  (二十六)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寺庙、教堂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等场所不得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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