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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东署办[2008]9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加快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地区第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细化和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一)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消防知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动态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尤其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曝光;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公安部门对行政区的消防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要经常向党委政府汇报消防工作,协调辖区的相关部门,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公安消防部门是消防工作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消防工作实施具体监管。要认真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检查、重大群众性活动的检查审批、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统计等法定职责;同时切实落实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和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要根据公安部73号令及省厅、区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监察部门要通过消防联席会议,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情况的监督,每季及时向人大和有关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情况,并将其作为机关效能监察和对部门评先、评优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照上述责任落实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改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消防重大项目立项、消防建设资金的计划安排;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监督,严防业主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牵头抓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装备保障的落实工作;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确保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五)经贸委要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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