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海东地区成立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地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规模以下工业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地区经贸委负责协调;涉及地图及电子地理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 由地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地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地区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水资源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地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地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地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领域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地区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交通运输领域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地区交通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报导等方面的事项,由地区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地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地区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邮政方面的事项,由地区邮政管理局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业方面的事项由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海东地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普查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围绕经济普查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四、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及各项保障措施
各县人民政府要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于6月10日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不重视普查工作,不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安排普查经费工作的单位和部门,要按规定的责任制度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建立通报制度,对地区各部门和各县普查工作情况适时督查,据实报导。各级要按照大型普查经费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重点是办公经费和基层普查员的补贴,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互助、民和、乐都三县要安排25万元以上,化隆、循化、平安要安排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