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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经批准的一个整体开发项目不允许拆分,只能设立一个登记、预售、现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事先征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校验《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送一份至开户银行备案。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商品房许可证上载明商品房销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并在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和账号。

  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注明的销售资金专用账户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人的现金,销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手续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为购房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资金应保证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费用及法定税费。从银行支取销售资金要接受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保证收取的销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商品房销售缴存的资金时,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申请中载明以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总体进度,预计完成投资额;

  (二)已使用售房款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情况。

  第十三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并到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情况。核查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销售资金使用的核准意见,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核准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准使用销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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