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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1至7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审核上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1至7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审核上报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105号)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补贴标准调整后,我省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仍按中央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负担40%、市县财政负担20%的比例兑付。为了做好政策的衔接,现就做好2011年1至7月全省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审核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上报范围
  本次审核上报的数据为2011年1月至7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二、补贴标准规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规定,2011年1月至7月发生的病害猪,送至定点屠宰厂(场)已死的按80元∕头标准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屠宰环节处理的按500元∕头和80元∕头的标准补贴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并统一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三、上报审核时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的有关规定要求,抓紧做好2011年1月至7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的上报审核工作,对本辖区所属各县(市、区)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严格审核,于2011年9月2日前联合行文汇总上报审核情况,并附汇总表(详见附件)。
  为做好此项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逐级如实申报;要指导相关定点屠宰企业做好规范申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程序规范、数据准确、汇总及时。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王忠明 电话:0571-87058097
  省财政厅企业处    夏慧民 电话:0571-87058469

  附件:2011年1至7月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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