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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

  (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的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扶持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在财政补助方面,对微型企业补助的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在税收扶持方面,退役士兵所办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属西部地区鼓励类的产业企业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从微型企业成立的次年起,按该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90%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为限;在融资贷款方面,退役士兵所办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微型企业扶持贷款,微型企业在提供抵押、担保后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不能提供抵押物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贷款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贷款利率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3%的贴息;在行政规费方面,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五)放宽创业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对申请开办产业政策重点鼓励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除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以外的行业,工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延长营业期限。

  (六)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的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

  (七)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将租用他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可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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