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1〕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渠道
(一)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对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督促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士兵。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有关区县(自治县)可按10%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动态、用工信息,并督促用人单位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二、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退出现役两年以内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城镇籍退役士兵限办理自谋职业者),凡本人自愿,可免费参加一次由民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或免试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参加技能培训的,所学工种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培训计划自愿选择,培训期间每人每月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费,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参加订单培训的可直接到签订订单培训计划的企业就业;参加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发给3500元的生活补助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退出现役两年以上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