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建筑〔201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登记。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时,或登记机构在对直接委托的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对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加强审查。
(二)核销。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核销,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核销。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完成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含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并验收合格后申请核销全部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施工阶段申请核销部分人员。施工企业申请核销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工程验收证明,核销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核销,并在施工企业的核销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2)。
(三)变更。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机构为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施工企业凭相关变更手续办理变更。
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取样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管理人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岗位资格应符合《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要求》(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