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3、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对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卫生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5、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为行政学院、党校等干部培训班提供师资及教材;
6、落实对医疗机构防止医源性感染、院内感染及采供血机构血液检测、抽检工作;
7、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性病诊疗活动。
六、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
1、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情况,落实面向大众尤其是面向农村等薄弱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2、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年度宣传计划,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作播出宣传专题节目。并在固定健康栏目中播出防治艾滋病、性病宣传内容;
3、报刊、杂志将该内容列入组稿计划,定期刊载。对防治艾滋病、性病相关专著、培训教材等书籍出版发行给予重点支持;
4、严厉打击制造、贩运、出售淫秽等非法音像、图书出版物,净化文化市场。
七、市公安局
1、坚决打击并依法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及非法采血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3、会同卫生等部门对适宜的健康促进策略进行探索与研究,并对相关干预措施的落实给予支持;
4、负责看守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管理,支持卫生防病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的检查与治疗;
5、负责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