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3年起,卫生、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宾馆、饭店、旅游、营业性娱乐、洗浴、美容美发、路边店等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长卡司机开展健康咨询,每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检查,并在其场所备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材料。
(六)2003年,教育部门要在各类大、中院校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大学、中学健康教育计划,在大学生中开展性安全知识教育。
(七)到2004年,已确定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医院,应具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化服务的能力。各级医疗卫生人员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性病专业知识短期培训,并在诊断、治疗、护理、咨询和防治工作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到2005年,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
(八)2006-2010年,巩固防治艾滋病成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居全省较低水平。
三、行动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同时,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宣传、交通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例会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当地疫情控制和防治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要落实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必要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保证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监测等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各部门积极参与、全社会动员的预防控制艾滋病机制,控制疫情蔓延。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函[1996]31号)的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各项工作。要坚决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活动,净化社会空气;加强流动人口、劳务输出回国人员及来华人员的管理,强化对文化娱乐场所、旅游等服务单位的监督监测;教育群众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教育和约束感染者改变不良行为。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切实保证广大群众的用血安全;要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工作,杜绝艾滋病医源性传播。要依法加大对社会办医、个体诊所的消毒隔离工作、疫情报告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依法取缔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切实落实对采供血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抽检,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艾滋病病毒经血或医源性传播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