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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大庆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2007年4月3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活动经费的标准和保障

  1.市人大代表经费执行每人每年1800元标准。代表活动经费可根据上级人大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参考物价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经费标准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列入市人大预算。

  2.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代表活动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代表工作进度及活动需要,按时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代表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

  4.代表活动经费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二、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的活动。

  1.为市人大代表订阅报刊、书籍和资料。

  2.代表执行职务的差旅费及误工、误餐、交通费补贴。

  3.购置代表执行职务所需的文具等。

  4.代表培训的补贴。

  5.用于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其它活动的支出。

  三、代表活动经费的补贴标准

  1.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误工补贴每天每人60元。

  2.无统一安排就餐时,误餐补贴每天每人40元。

  3.无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时,按实际路程,每公里补贴1.60元。(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副处级以上职务,单位配有公车或享受车改补贴的,不再给予此项补贴)

  4.代表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外出培训、考察,差旅费在所在单位报销有困难的,可用代表活动经费报销或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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