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常务理事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辞职或被撤销委员资格,管委会应当及时补选。
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或被撤销委员资格,管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常务理事会补选。
第九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能。
(一)制定管委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下一年度的预算;
(二)制定、修改各项涉及实习人员管理工作范围的规则、制度的草案;
(三)审核执业机构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独自或联合其他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实习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核实习申请;
(五)监督实习人员认真实习;并对实习人员实习过程中变更的信息予以审核及备案;
(六)对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七)组织实习人员的期满考核;
(八)全国、省级律师协会规定的实习人员管理方面的职能;
(九)其他由管委会行使的职能。
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决议可授权秘书处行使部分职能。
第十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管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缺席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的决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表决的方式做出,凡拟决定的事项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同方可通过。
管委会全体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委员请假的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制定管委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下一年度的预算;
(二)制定、修改各项涉及实习人员管理工作范围的规则、制度的草案;
(三)不予接收、不予实习或实习中情况变更不予审核或备案的决定;
(四)考核不通过的决定;
(五)关于实习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延期实习、取消实习、责令停止实习的处分;
(六)对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流程作出调整;
(七)决定下设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八)决定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参与考核;
(九)其它应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
对于争议不大、意见较为统一的事项由可以以书面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能。
(一)委员的回避;
(二)延长期满考核审核时间;
(三)召集管委会会议;
(四)根据管委会决议签发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发决定文书及会议纪要;
(五)经管委会全体会议授权行使的职能。
经主任授权,副主任可行使部分职能。
第三章 下设委员会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下设品行审核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
第十四条 品行审核委员会由九至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由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品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与管委会委员相同。
第十六条 品行审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能:
(一)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准予实习登记;
(二)其他应由品行审核委员会行使的职能。
第十七条 品行审核委员会议事方式与管委会相同。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与管委会委员相同。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委员若干,原则上不少于60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由管委会主任及副主任分别兼任。
委员的任职条件与管委会委员相同。
第二十条 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固定或随机的方式每三人至七人为组成一个小组,行使以下职能。
(一)参与期满人员的期满考核,并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予以评定;
(二)对期满考核中发现的实习人员存在的问题予以点评、指正;
(三)可对拟给予不通过当次考核的人员予以谈话并劝解接受考核小组意见,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