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逾期提交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申辩。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限期内无法调取或限期后才出现的,视为无效。
  第六十一条 本会根据本细则作出撤销实习登记、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前,执业机构、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可再次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章 境外以及港澳台实习人员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 外国居民申请实习的,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所列证明材料时,须经所在国(地)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实习的,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所列证明材料时,可由相关的行政部门出具,或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提交公证文书原件。
  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第六十三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向本市的执业机构申请实习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本会办理实习登记。
  香港居民也可以向本市的执业机构设在香港的分所提出实习申请。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市的执业机构或者其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由本会依照规定予以监督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 接收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申请实习的执业机构应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律师协会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1年7月12日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向我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 管委会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管委会由九至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
  管委会委员包括律师委员和非律师委员。
  第四条 律师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执业七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富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五)其他管委会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担任非律师委员。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及政治部门任职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
  非律师委员由管委会主任提名,管委会民主商议后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六条 律师委员有以下情况的由管委会会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
  (二)在实习人员考核、调查中徇私舞弊的;
  (三)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管委会会议或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