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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十条 经民主评议,实习人员不符合前条规定的,考核小组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初步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建议管委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四)有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延长实习三至十二个月,并且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属于本细则第五十条第(四)项情形经考核小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对考核小组评定结果在限期内表示接受的,可不提交管委会研究,考核小组结果即为考核结果,自考核之日起延长实习期三个月。
  第五十二条 本会自收到执业机构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的期满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本会将适当延长组织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考核小组作出考核合格的评议决定后,将在本会网站上公示该考核结果。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未收到针对该实习人员考核合格异议的,考核小组意见即为该实习人员的期满考核成绩。本会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鉴定表》,并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执业机构。
  针对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提出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考核合格。
  第五十五条 本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本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的,本会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五十六条 实习人员自考核合格之日起至获得律师执业许可之日应当接受执业机构及本会的监督。如在此期间存在违反本细则相应规定的,本会将撤销考核合格的意见,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救济程序

  第五十七条 执业机构、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对本会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向本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除撤销实习登记、责令停止实习外,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决定。
  向本会申请复核的,本会将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核的受理时间依照相应申请的处理时间确定。复核结果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及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本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本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五十九条 实习人员被投诉、举报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本会立案查处:
  (一)投诉、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
  (二)投诉、举报人是针对实习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投诉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本会提供实习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应证据的;
  对执业机构及指导律师的投诉按照会员投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立案查处实习人员的违规实习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执业机构。执业机构、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应在接到立案决定以后的十日内以书面的方式提交申辩意见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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