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审查情况,可以采用笔试或者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对接到的异议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管委会进行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应当向本会提出参加期满考核的书面申请。
期满考核以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考核的材料及成绩为基础,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
采取其他形式考核的,提前通知执业机构及实习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执业机构向本会提以下申请材料:
(一)执业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三份;
(二)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三)自实习之日至申请期满考核之日由执业机构为实习人员购买的连续不间断的社保证明;
(四)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习工作日志;
(五)实习人员参与的全部案件的证明材料;
(六)本会指定的其他材料。
执业机构应督促实习人员将实习期间辅助办理的全部案件如实填入《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未如实填写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5个实习人员参加的诉讼或非诉讼类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执业机构所函、裁判文书及辅助办理过程中形成的10份以上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参加的案件中,其指导律师的案件不得少于参与案件的2件。
部分以非诉讼律师业务为主的执业机构经本会审核,其实习人员参与指导律师的案件可不受前款规定影响,但参与合伙人或派驻律师主办的案件不得少于2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提交期满考核申请日期的顺序安排实习人员参加期满考核。
本会要求补充相关考核材料的,补充之日为申请之日;
已安排考核的,实习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请假,请假日期视为申请日期,重新安排考核;未经允许缺席考核的,视为撤回期满考核申请,延长实习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 期满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小组由随机抽取的三至七名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
符合本细则指导律师条件的律师可申请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参加实习人员期满考核。本会也可指定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执业机构指派符合本条件的指导律师参加期满考核。
非管委会委员参加期满考核的,拥有与其他考核小组成员同等的权利及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实习人员及考核小组可申请回避:
(一)与实习人员是近亲属;
(二)曾与实习人员共同工作;
(三)曾参与实习人员的期满考核;
(四)可能影响期满考核公正进行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发现需回避的,实习人员不再参加当次期满考核,本会将另行安排其参加最近一次期满考核。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参加期满考核,考核完毕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本会收回。
实习人员参加期满考核的,男性应着深色西服套装,女性应着深色职业套装,举止优雅、谈吐得体,展现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四十八条 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形成考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结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考核的成绩进行评议。认为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执业机构考评、鉴定合格;
(三)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五)本会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